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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災害支援期間,公、民營機關(構)申請使用軍用一般電路,由管制執行單位辦理,申請使用軍用長途電路,由資電作戰指揮部辦理。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申請使用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電路,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