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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徵用書於必要時,得由郵局或電報局發送之,遇郵局或電報局發生故障時
,有徵用權者得先以電話將徵用書之內容通知接受徵用書者,提前實施徵
用,事後仍迅速送達徵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