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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協助兵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
一、協助國軍志願役招募工作,有具體成效。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行政及宣導事宜,認真負責。
三、協助維護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權益,著有成績。
四、參加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認真負責,或協助所需場地、物資籌備等工作推動。
五、協助兵役行政業務之處理嚴謹勤奮,有具體成效者。
六、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表現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