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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軍官退伍除役給與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現役實職年資,以其服軍官、士官現役實職之時間合併計算,合於支
退伍金者,未逾半年,以半年計,合於支退休俸者,逾二十年或十五
年後,每增加一年,依規定加發其給與,不足一年以一年計。
二、曾任軍用文職者,其年資除已發退職金或資遣費者外,得併入軍官役
年資內計算。
前項第一款軍官、士官年資合併計算,其軍官年資已滿二十年者,士官年
資,准依志願選擇併計支領退休俸或另依士官退除給與規定支領退伍金。
但軍官、士官年資合計均以三十年為限。
退伍除役軍官,具有士兵年資者,應發給士兵退伍金,其給與由國防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