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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華僑學校課程參照本國現行各級學校課程標準辦理為原則,但得視各別地
區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審定後酌予變更。華僑中、小學校應以採用主管機
關核定之教材用書為原則。
華僑學校課程,應以華語教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