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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核發專供返國護照,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以核發一個月至三個月效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