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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副總局長襄理總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總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總局長差假時,代行 (理) 職務。
三、關於重要局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
六、關於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關於總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