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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聘僱之專任專業人員異動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移民署備查;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六十日內補聘僱,並將其名冊報請移民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