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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國民住宅地區內之道路,分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出入道路,其寬度依
左表規定。但都市計畫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寬度│ │ │ │
│ \ │道路寬度(含│每車道寬度 │人行道寬度 │
│ \ │人行道) │ │ │
│道路種類 \ │ │ │ │
├──────┼──────┼──────┼─────────┤
│主要道路 │十五公尺以上│三‧五公尺以│道路兩側,每側一‧│
│ │ │上 │五公尺以上 │
├──────┼──────┼──────┼─────────┤
│次要道路 │八公尺以上未│三公尺以上 │道路一側或兩側,每│
│ │滿十五公尺 │ │側一‧五公尺以上 │
├──────┼──────┼──────┼─────────┤
│出入道路 │六公尺以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