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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污水管渠落差在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設置跌落人孔或陰井,並配置跌落(副)管;其管徑規定如下:
┌───────────┬───┬────┬────┬───┐
│本管管徑(毫公尺) │二百 │二百五十│四百至五│六百 │
│ │ │至三百 │百 │ │
├───────────┼───┼────┼────┼───┤
│跌落(副)管管徑(毫公│一百五│二百 │二百五十│三百 │
│尺) │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