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