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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複丈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經權利關係人同意後,依法更正有關
地籍圖冊。
前項測量錯誤經查明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事務所得依法逕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