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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像片比例尺,依圖比例尺及製圖儀器性能而定。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
者,一張像片涵蓋之地面面積,應大於一幅地圖涵蓋之面積。其像片比例
尺如左:
一、五千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一萬五千分之一至二萬分之一為
原則。
二、一萬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三萬分之一至四萬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