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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屬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計算。
二、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三、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四、宗地單位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