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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生活重建之內容如下:
一、日常生活能力之培養。
二、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
三、其他生活重建之服務。
提供服務單位提供生活重建服務,應擬訂重建計畫,並視服務對象狀況訂定服務期限,期滿並應提供轉銜服務,服務期間每滿二年應進行評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