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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各項支出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票據支付;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由會計師簽證;其所接受捐贈之財務,並應定期公告徵信。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平時得按現金收付制處理,於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調整,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