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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在職訓練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辦理。
二、由機構自行或委託機構、團體辦理。
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相關專業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