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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就其所屬得予緩召之人員,造具名冊,並檢附有關證明,送請戶籍地之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對轄區內之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適時訪查,如發現有歇業、停工情形或因業務變更、承攬關係消滅者,應報請國防部廢止其國防工業緩召機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