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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戶政事務所同日受理同一申請人二次以上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時,應自受理第二次申請時起,核發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以下簡稱臨時證明書),並於次一上班日製作核發國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請領申請,應於申請當日完成核發。但因製證機具故障、系統中斷、網路斷線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於申請當日製發國民身分證時,得核發臨時證明書。
臨時證明書得供辦理總統、副總統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時使用,戶政事務所應於投票前一日,彙整臨時證明書清冊通報各鄉(鎮、市、區)公所轉送各投開票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