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指曾任公務人員,經懲戒法院判決免除職務處分確定,而不得再任公務人員者。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指曾任公務人員,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處分確定,而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