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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商業法院得經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職業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推薦,遴聘對商業事件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解委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