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
建、保護工程,得於河川區域內施設跨河之便橋、便道,或改建、修復、
拆除既有跨、穿越水道、水利設施底部建築物或疏導河道,得簡化水利法
規有關河川區域使用之行政程序。
前項簡化程序、審查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