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依籤定席次輪派調查案件,及依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推派調查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察委員調查案件,依籤定席次輪流擔任。除依規定應行迴避者外,不得辭查。如有因迴避而辭查者,依輪序改派其他委員擔任。
二、監察院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決議推派調查案件之委員視同輪派。未推派調查委員者,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各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調查行政工作及設施時,得推派委員二至三人組織調查小組,被推派之委員視同輪派。
四、監察委員調查案件,因故不能親自調查時,有委員會同調查者,由會同委員繼續調查;無委員會同調查者,比照第一款規定,改派其他委員繼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