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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監察委員依籤定席次輪派調查案件,及依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推派調查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察委員調查案件,依籤定席次輪流擔任。除依規定應行迴避者外,不得辭查。如有因迴避而辭查者,依輪序改派其他委員擔任。
二、監察院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決議推派調查案件之委員視同輪派。未推派調查委員者,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各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調查行政工作及設施時,得推派委員二至三人組織調查小組,被推派之委員視同輪派。
四、監察委員調查案件,因故不能親自調查時,有委員會同調查者,由會同委員繼續調查;無委員會同調查者,比照第一款規定,改派其他委員繼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