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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檔案室對所保管之檔案,應每年清理一次,其應行銷燬者,應隨時清理,
先查明檢出,編列擬銷燬檔案清冊,記明其案由,會該有關單位派員審查
,並經秘書長複核,呈請 院長核定後會同主管單位實行銷燬,其銷燬之
檔案清冊,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