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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由其委託法務部司法官訓
練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