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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應相等。實施界址調整之土地,其調整線跨越不同地價區段者,複丈成果應分別載明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塊坵形之面積,作為改算地價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