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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6 條
同一土地,有二人以上聲請征收時,以其舉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標準,其性質相同者,以其聲請之先後為核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