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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5 條
本編所稱航行儀器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標準磁羅經。
二、操舵磁羅經。
三、電羅經。
四、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五、回音測深儀。
六、舵角指示器。
七、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八、螺距指示器。
九、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十、轉向率指示器。
十一、無線電探向器。
十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