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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4 條
地下管路系統之導線管規定如下:
一、導線管材質應具耐腐蝕性且適合其敷設之環境。
二、導線管之材質或管路之建造,其設計應使任一導線管內之電纜故障時,不致損害導線管而使鄰近導線管內之電纜受損。
三、管路系統之設計應可承受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所述外力造成之表面荷重。但導線管上每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厚度之覆蓋物能減少三分之一之衝擊荷重,若覆蓋物厚度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以上時,不需考慮衝擊荷重。
四、導線管內部表面,不應有導致供電電纜損壞之尖銳邊緣或粗糙物。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