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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0 條
航空器應攜帶足夠之燃油及滑油,計算油量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氣象預報情況。
二、預期之航管延誤。
三、於目的地機場作儀器進場及誤失進場。
四、於執行操作手冊所列失壓或航路上一具發動機失效之程序。
五、其他可能延誤航空器降落之情況。
六、經民航局核准供應航空器非預期及不正常燃油消耗所需之應變油量。
民航局得依飛航安全所需,酌予增減飛航特殊航路或機場所需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