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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4 條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其所聘用人員未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資格時,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列計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之人力,並應於一年內取得專業資格。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
前項未具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資格者,僅得於首次報准之機構內列計,於前項期限屆至仍未取得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再以前項條件列計原機構或其他機構人力;其列計人數,各不得超過實際遴用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未具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資格者,應在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現場指導下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