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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2 條
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連結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光纖骨幹網路。
前項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內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