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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條所提出之範疇界定資料,主管機關應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十四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以書面表達意見,並轉交開發單位處理。
主管機關舉辦範疇界定會議七日前,應公布於指定網站,邀集委員會委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並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會委員擔任主席。
主管機關完成界定評估範疇後三十日內,應將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確認之事項,公布於指定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