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
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