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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國民住宅社區之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
其他設施,已納入國民住宅售價並登記為公有者,由國民住宅社區全體所
有權人使用,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之。
前項國民住宅社區辦理重建時,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向國民住宅主
管機關申請,將前項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
地及其他設施更名登記為社區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由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並按個別所有權價值與國
民住宅社區全部所有權價值之比例,計算其權利範圍。
前項所定所有權價值,以重建當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併
計算。
第二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土地之更名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