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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各主管機關編送之收支概算,其歲入部分由財政部負責檢討,歲出部分由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各有關機關先期審議意見及有關規定彙核整理。均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