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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計畫型資本支出之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
,且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決定
,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先行墊款辦理,於以後年度依預
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補列預算。在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辦理決算時
,暫列「未完工程及訂購機件」科目處理,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再予以轉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