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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會會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參事、各處、室一級主管及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