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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廣播電臺每次播音開始、結束及節目更換時,應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其於節目進行中,並應斟酌情況,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以資辨認。
電視電臺及特種任務電臺,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