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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認可醫療機構作成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或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認可醫療機構應予配合。
前項報告書之作成,認可醫療機構依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結果,及勞動檢查機構之調查資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