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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登記類型發給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如下:
一、標準登記:五年。
二、簡易登記:二年。
三、少量登記:二年。但少量登記之低關注聚合物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前項簡易登記、少量登記之核准登記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登記人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後發給新登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