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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之衝壓機械,應備有寸動機構。
前項寸動機構,應具有下列可限制滑塊動作構造之一:
一、限制滑塊移動速度,在每秒十毫米以下者。
二、限制每段滑塊移動行程,不得超過六毫米,且未離開操作部,無法再起動操作者。
第一項之衝壓機械,具有防止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安全裝置者,其寸動機構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