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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前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知有工作者接近可動範圍時,可使緊急停止裝置立即動作。
二、具有可檢知工作者進入可動範圍內所必要之光軸數目。
三、採取使受光器不致受到非來自投光器之其他光線感應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