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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處分,於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期間,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