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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有第十六條第二項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於規定區域停泊情形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屆期未離港者,按日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