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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分局門診費用組設門診費用課,其職掌如下:
一、有關門診 (含預防保健、居家照護及特約藥局) 醫療費用之受理事項
。
二、有關門診醫療申報資料不全之補正及通知改善事項。
三、有關門診醫療費用受理案件之分案及結案歸檔事項。
四、有關辦理門診醫療費用暫付作業事項。
五、有關門診醫療費用 (含預防保健、居家照護及特約藥局) 之審查核算
事項。
六、有關門診醫療費用申復案件之審查核算事項。
七、有關門診檔案分析異常資料之通報事項。
八、有關門診醫療費用爭議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有關就醫自墊門診醫療費用核退事項。
十、有關地區醫療服務審查分組之業務連繫事項。
十一、有關代辦醫療業務相關費用之收回事項。
十二、有關醫療費用及醫事服務機構罰鍰之催收、訴追及強制執行資料之
提供、出庭答辯、債權憑證保管及呆帳處理事項。
十三、法院扣押醫療費用案件配合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門診受理、審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