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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因施工圍籬致營業用建築物主要出入通道寬度減少為未滿二公尺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營業損失補償。
一、同工程累計圍籬期間達三年以上者,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辦法規定之營業損失補償費全額發給。
二、累計未滿三年者按月數比例計算,其未滿一個月部分,以一個月計算。
前項營業損失補償營業人向需地機構提出申請後,需地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底計算及發放當年度應發給之營業損失補償,屬前項第一款者發至滿三年期間之營業損失補償後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