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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已進倉之進口貨物押運復出口,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復出口後,由貨主向運送人及航空貨運站提出申
請。
二、進口貨物復運出口,除由海關會同運送人押運外,其進倉或點交出倉
手續,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