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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業者對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販售資訊,應將下列措施納入服務條款:
一、要求販售資訊刊登者提出已登記為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為第九條之受託者或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之佐證資料。
二、要求刊登內容包含前款販售資訊刊登者身分及依前條規定標示。
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業者知有未符合前項規定情事時,應通知販售資訊刊登者限期補正或採行必要措施。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知悉網頁內容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通知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之。
主管機關得定期對外公布前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前項通知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