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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申請人完成衛星通信網路之建設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前項審驗項目及其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